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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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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中國水利電力物資流通協會是由全國與水利電力相關的、各種經濟成分的從事大件物流業務、大型設備生産制造、大件物流裝備制造及與大件物流相關的科研、教學、生産、施工建設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。

本會英文名稱爲China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 On Physical Distribution,縮寫爲APD。
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爲全國。
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全心全意爲會員單位及行業服務;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維護會員單位及行業的合法權益;樹立行業信譽,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,溝通信息,協調關系;爲推進大件物流行業健康、穩定、持續發展,建立現代大件物流體系服務。
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。

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。本會接受民政部、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本會的網址:www.shdwl.cn。

第二章 業務範圍
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

(一)宣傳、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物流産業方面的方針、政策和法規,開展調查研究,及時提出行業政策建議,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;

(二)組織制訂自律性行規行約,推動誠信建設、規範會員行爲、協調會員關系,維護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大件物流行業市場秩序;

(三)參與制(修)定涉及水利電力及相關領域大件物流的國家标準和行業标準,自主制(修)訂和發布團體标準,推動行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,組織專家團隊開展行業職業能力水平評價等服務,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;

(四)組織開展大件物流行業政策、法律、安全、技術、質量、管理、信息化等咨詢和培訓服務;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讨論會、座談會、報告會、論壇、展會和經驗交流活動,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;

(五)依照有關規定,編輯行業信息出版物,創辦和運用好行業網站、公衆号等宣傳媒體,開發信息資源,建立信息網絡平台,爲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;

(六)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,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,綜合、分析、發布行業相關的研究報告、供求信息等相關信息,爲政府和企業決策、制定長遠戰略提供依據;

(七)開展國際交流、合作與技術引進,組織本領域企業聯合開拓國際業務市場,聯系大件物流行業相關國際組織,爲會員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;

(八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開展本領域科技成果的評價與新技術和新産品的推廣,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應用;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舉辦本領域裝備、産品、技術等展覽展示活動;

(九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組織開展企業現代化管理研究,開展行業文化的研究,培育、引導和建設行業文化;

(十)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事項。

業務範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後開展。

第三章 會員
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爲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
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:

(一)依法注冊的大件物流企業;

(二)依法注冊的大型設備生産制造企業;

(三)依法注冊的大件物流裝備制造企業;

(四)依法注冊的與大件物流相關的科研、教學、生産、施工建設的企事業單位;

(五)關心本行業發展,熱心本行業工作,并對本行業和本團體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,或經本會業務指導部門推薦的個人。

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1.本企業工商營業執照;

2.本企業法人代表證書;

3.會員入會登記表;

4.其他與入會有關的證明資料。

(三)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讨論通過;

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四)退會自由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爲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報批評;
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。
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确認後喪失會員資格:

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(四)喪失民事行爲能力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确認喪失會員資格的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對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、理事、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、理事、監事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、理事、監事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
第四章 組織機構

第一節 會員大會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标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、監事産生辦法,其中負責人産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;
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标準;
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;
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(八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
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
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30日将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
換屆的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;其他會員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、視頻會議、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。
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/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名稱變更、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
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标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 理事會
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20人,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的1/3。

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,不在本會領取薪酬。
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;

(二)熟悉本行業、專業技術業務;

(三)單位理事應爲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;

(四)有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;

(五)在本行業、專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号召力。
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,中央社會工作部同意後,會員大會選舉産生;
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拟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;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,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;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後,方可召開會議選舉;  

按照本章程規定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隻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爲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财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在職責範圍内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(三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(四)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;

(五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(六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(七)不得洩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;
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
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(十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(十一)審議年度财務預算、決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财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(十四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
(十五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
(十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。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産生。

負責人(秘書長采取聘任制,則不含秘書長)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産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确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除視頻會議外,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
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
(二)會員大會工作報告和财務狀況。
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
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産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四節 負責人

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10-18名,秘書長1名。
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(四)會長、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爲專職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;
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(七)未被确認爲失信被執行人;

(八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爲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,但與本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。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,且不得爲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。

第三十八條 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,本會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後20日内,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(四)拟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會長、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

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1名副會長代爲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
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
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(六)拟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七)拟訂年度财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确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适當方式向會員通報,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拟免職負責人的,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;新選任負責人的,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後20日内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。負責人發生變動的,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後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、備會員查詢,并向社會公開。

第五節 監事會

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産生。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;
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産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财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(三)檢查本會的财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财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(五)向中央社會工作部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爲有效。

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适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、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,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内代表本會開展聯絡、交流、調研活動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,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内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本會将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、變更、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。

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第五十一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家委員會”、“技術委員會”等準确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;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、“聯絡處”字樣結束。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;在名稱中使用“中國”、“全國”、“中華”等字詞的,僅限于行(事)業領域限定語。

本會内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,應當以“部”、“處”、“室”等字樣結束,除冠以本會名稱外,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,且區别于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。

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财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财務統一核算。

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将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将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七節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住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内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内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第五章 資産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: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資助;

(四)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。

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确、完整。

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産、财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産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緻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财務審計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爲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緻本會發生違法行爲或造成财産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爲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、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爲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爲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内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确保正确的輿論導向。

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内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衆監督。

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内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标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内容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後,在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,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30日内向社會公開。
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

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财産,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。

第九章 附則

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11月10日第六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。

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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